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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國弘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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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需要符合哪些環保要求
來源:東莞國弘環保作者:管理員發表日期:2022-03-12
1、符合項目選址及產業政策要求
①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a、對于已劃定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包括市級、鄉鎮級飲用水源),禁止在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
已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限期拆除或者關閉。
禁止在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限期拆除或者關閉。
禁止在準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改建建設項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b、位于擬劃定的水源保護區的建設項目,在飲用水源保護劃定方案未經省政府批準實施前,必須符合經市政府十五屆第67次常務會議審定同意的“三類項目”、“五個條件”要求才予以批準建設;
待飲用水源保護區劃定方案通過省政府批準后,一律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②特殊保護區域
在依法設立的各級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重要水源地、濕地公園等特殊保護區域,不得從事不符合主體功能區定位的各類開發活動。
③水源保護敏感區
東江干流、東江北干流、東江南支流、中堂水道的水源保護敏感區以及重要水庫集雨區和供水通道兩岸敏感區范圍內,嚴禁新建、擴建濕式印花、漂染、洗水、鞣革等重點污染項目以及涉水污染金屬表面處理工藝項目。
④項目生產設施或產品
應滿足國家發改委《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廣東省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7本)》,不屬于上述產業政策中立即淘汰或禁止類。
⑤重點流域控制區
在流域水質未達到水環境功能要求的情況下,石馬河流域暫停審批流域內新增超標或超總量污染物的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茅洲河流域新增工業廢水排放的項目,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和陰離子表面活性劑等水污染物排放執行《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 3838-2002)Ⅳ類標準。
⑥未取得環評手續的企業(包括有環評手續但存在重大變動的)
應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法》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有關要求完善環評手續(列入《廣東省豁免環境影響評價手續辦理的建設項目名錄(2020年版)》可以豁免環評手續的建設項目除外)
2、廢水、廢氣、噪聲達標排放
①自行監測:
各污染企業根據《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GB/T16157-1996)和《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HJ/T397-2007)先規范廢氣排放口,再依照相關行業排污許可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等文件要求制定自行監測方案或監測計劃,開展自行監測并做好信息公開。
自行監測可委托具備環境監測資質的第三方社會監測機構開展廢水、廢氣、噪聲等監測(包括排放口監測、無組織監測),并出具相關監測報告,也可用近一段時間內的監測報告代替。
污染物排放需達到相應的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結合環評批復、排污許可證及項目所處流域等情況綜合考慮)。
②超標整治:
生態環境分局抽檢顯示超標企業、2021年1月至12月期間監督性監測、執法監測、指令監測超標企業、排污許可證上針對超標排放有明確整改要求的企業,需落實污染治理設施的提升整改后,按規范開展監測,污染物排放達到相應的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并出具相關監測報告。
3、達到環境管理綜合要求
①排污口標志牌規范化管理要求:
依據《關于印發排污口標志牌技術規范的通知》的有關要求,完成廢氣、廢水排口標志牌規范化建設。


②廠區地下管線規范設置要求:
廠區內需做好工業廢水、生活污水、廠區(園區)雨水系統的分流,實現廢水達標排放,宿舍污水及廠區(園區)雨水分流排放。
對于流經企業內部地面、屋面的初期雨水污染較嚴重,環評中有明確要求的,該類廠區內雨水系統需設置初期雨水截流設施,初期雨水經調蓄池收集后排入工業廢水管道。
廠區內部的工業廢水管線改造、建設方案參照《東莞市污水排入城鎮污水管網管理辦法(試行)》等相關規定執行。